交子金融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试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交子金融博物馆馆藏藏品,规范交子金融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交子金融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藏品征集是指根据交子金融博物馆展陈需要,以藏品购买、藏品捐赠为主要手段,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如行政调拨、移交、馆际交换、接收考古发掘藏品等)为辅助手段开展的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管理是指对藏品征集全过程的管理,主要包括藏品征集计划、藏品征集方案、藏品征集实施、藏品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 藏品征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并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
第二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五条根据交子金融博物馆展陈需要,藏品征集范围主要包括与展陈主题相关的古代钱币、古代纸币、国内外近现代纸币及纪念钞、红色货币、工艺美术品、织绣、陶瓷、古籍文献、重要事件见证物等类别。藏品等级可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一般文物和普通藏品等类型。
第三章藏品征集程序
第六条 制定拟藏品征集计划
交子金融博物馆研究典藏部是藏品征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交子金融博物馆藏品征集范围,对接国有文物商店,广泛收集藏品征集线索,梳理藏品征集清单,编制形成拟藏品征集计划。其中拟征集藏品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藏品名称、照片、时代、类别、数量、尺寸、保存现状、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藏品征集方案及实施
研究典藏部编制藏品征集方案,藏品征集方案按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征集,开展藏品采购流程。
第八条藏品验收。由国有文物商店组织国家出入境鉴定站的相关文物藏品专家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技术鉴定、价值以及价格评估,并由国家出入境鉴定站出具经书面鉴定评估意见,专家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对于经专家鉴定为“建议入藏”(真品且流传经历合法、价格合理)的藏品,方可验收。对于社会捐赠、现代金融实物以及新发行的且可直接从国有银行等价兑换的货币、纪念钞(币)等藏品,可不进行专家鉴定。
第九条藏品入藏。藏品征集到馆后,研究典藏部负责藏品验收确认,完成藏品总账登记、藏品档案建立。
第十条藏品捐赠。交子金融博物馆接受捐赠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赠者应保证捐赠藏品的合法性及所有权,并承诺无权属纠纷,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向交子金融博物馆捐赠藏品,博物馆将向捐赠者发放捐赠证书。博物馆将对捐赠藏品进行妥善保管,并在展览、研究等活动中合理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仅为交子金融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所制定,其解释权归交子金融博物馆运营主体交子文化公司所有。
第十三条 本制度发布后,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上级主管部门、集团、梦工场公司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